本所接受张某委托,迫使武汉兴达电子线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发布时间:2009-12-24 19:02:46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张某委托,迫使武汉兴达电子线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2009年10月15日,武汉兴达电子线缆有限公司向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起诉张某,其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欠款3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09年11月10日,本所接受张某委托,指派律师孙志军先生、律师乔玉龙先生代理本案。
2009年11月27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律师孙志军先生、律师乔玉龙出庭应诉并当庭提交《民事答辩状》和《代理词》。
2009年12月2日,武汉兴达电子线缆有限公司向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2009年12月3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硚民一初字第737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武汉兴达电子线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胡湖 书记员刘丹……
2009年12月18日,律师孙志军先生到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1736和85717171.cn/wenshu.asp?id=17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