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雄泰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促使杨某某与其和解
发布时间:2010-03-25 20:19:41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雄泰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促使杨某某与其和解
2009年9月,雄泰集团有限公司向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08)永民二初字第1790号民事判决书,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针对上述非该院所作出文书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
2010年1月20日,本所接受雄泰集团有限公司委托,指派律师乔玉龙先生、律师冷秀丽小姐代理本案。
2010年2月3日,律师冷秀丽小姐向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010年2月8日,律师冷秀丽小姐找到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并充分阐述该院应该立案的理由。
2010年2月24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
2010年3月24日,即在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向杨某某送达上述文书副本的第2天,杨某某与雄泰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17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