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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田某委托,促使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仅判其有期徒刑七个月

发布时间:2010-09-28 21:00:39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田某委托,促使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仅判其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0年3月17日
,本所接受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田某之妹周某委托,指派律师孙志军先生担任田某的辩护人。
  2010年3月26日,孙律师会见田某,田某同意律师孙志军先生担任其辩护人。
  2010年3月29日,田某其家属及律师孙志军先生申请对田某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
  2010年6月20日,田某其家属及律师孙志军先生因故撤回对田某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的申请。
  2010年7月15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律师孙志军先生出庭。
  2010年7月20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汉刑初字第462号《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田某当庭自愿认罪,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田某系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审判员李靖 书记员王晓宇……当日,律师孙志军先生到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192285717171.cn/wenshu.asp?id=1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