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梅某委托,促使武汉工贸有限公司退还购货款
发布时间:2011-01-06 20:36:19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梅某委托,促使武汉工贸有限公司退还购货款
2010年11月19日,本所接受梅某委托指派律师陈哲先生代理其诉武汉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0年11月25日,梅某向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0年12月14日,武汉工贸有限公司主动与梅某和解并退还购货款39077元。
2010年12月20日,梅某向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申请撤诉。
2010年12月24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硚民二初字第94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梅某撤回对被告武汉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张钰 书记员王静荣……
2010年12月27日,律师陈哲先生到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2023和85717171.cn/wenshu.asp?id=2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