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吴某某委托,促使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增加理赔款18000元
发布时间:2011-03-10 19:03:09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吴某某委托,促使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增加理赔款18000元
2010年5月,吴某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车辆损失,吴某某向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报案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核定理赔款为43000元,吴某某表示不能接受。之后,吴某某多次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协商,仍未能就车辆损失险的理赔款达成一致意见。
2010年11月5日,本所接受吴某某委托,指派律师刘雪莲女士代理其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纠纷案的谈判、协商事宜。
2010年11月5日至2010年12月中旬,律师刘雪莲女士多次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的工作人员及相关领导进行深入沟通和反复协商。
2010年12月19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与吴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重新核定吴某某车辆损失险的理赔款为61000元。
2011年2月25日,吴某某到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领取上述理赔款。
说明:本案为非诉讼法律事务,不上传相关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