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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陈某某委托,促使武汉市江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为其办理离婚房屋登记

发布时间:2011-03-16 17:27:02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陈某某委托,促使武汉市江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为其办理离婚房屋登记
  2010年12月14日,本所接受陈某某委托,指派律师乔玉龙先生、律师柳毅先生代理其和林某某在武汉市江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办理离婚房屋登记纠纷案。
  2010年12月27日,律师乔玉龙先生、律师柳毅先生向武汉市江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邮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
  2010年12月29日,武汉市江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向律师乔玉龙先生、律师柳毅先生邮寄《关于林某某离婚财产分割的回复》:……现陈某某于2010年12月27日申请按离婚房屋登记分割到自己名下,与原民事调解书中双方认可的财产分割方式不符,我局不能采取离婚房屋登记方式分割到陈某某名下……
  2011年1月3日,律师乔玉龙先生、律师柳毅先生致函武汉市江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了解陈某某和林某某办理离婚房屋登记所需资料。
  2011年1月6日,武汉市江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给予书面答复。
  2011年3月2日,律师柳毅先生带领陈某某和林某某在武汉市洪兴公证处办理公证。
  2011年3月3日,武汉市江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为陈某某和林某某办理房屋离婚分割登记。
  说明:本案为非诉讼法律事务,不上传相关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