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陈某某委托,促使肖某某支付赔偿款
发布时间:2011-08-04 15:00:44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陈某某委托,促使肖某某支付赔偿款
2011年4月18日,本所接受陈某某委托,指派律师孙志军先生代理其与肖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11年5月4日,陈某某向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1年5月30日,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律师孙志军先生出庭。经法官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当日,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夏民一初字第197号《民事调解书》:……由肖某某赔偿陈某某交通事故赔偿款共计40000元,于2011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此款不含肖某某已垫付的赔偿款)……审判员郝虹 书记员黄雪莲……
2011年6月30日,陈某某到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2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