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湖北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促使罗某与其和解
发布时间:2011-12-27 18:54:58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湖北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促使罗某与其和解
2011年6月23日,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武劳工险决字(2011)第1286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罗某2011年1月24日20时左右在某某宾馆二楼宴会厅为客人清理酒水时右手受伤,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所致,符合工伤认定范围,现认定为工伤……
2011年8月11日,武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武劳鉴结字(2011)1151号《鉴定结论通知书》:……根据你(单位)于2011年7月14日向我委提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经市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对你的伤残情况进行鉴定后提出的诊断意见,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的国家标准,经我委审定,被鉴定人工伤(职业病)的致残程度为玖级……
2011年11月8日,罗某向湖北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提出131342元的赔偿请求。
2011年11月21日,本所接受湖北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张科科先生、律师罗钰林小姐代理本案。
2011年11月22日,律师罗钰林小姐与罗某进行近3个小时的协商,但未能达成和解协议。
2011年11月25日,罗某向武汉市武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湖北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其仲裁请求为:1、依法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7685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275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9300元、未发工资17000元、个人住院期间垫付的医疗费用200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64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1280元、工伤鉴定费250元、补缴社保费用3437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40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13600元,共计131342元(后附赔偿明细);3、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2011年12月7日,律师罗钰林小姐与罗某达成口头和解协议。
2011年12月13日,武汉市武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昌劳人仲调字(2011)第400号《仲裁调解书》:……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于本调解书签收之日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工伤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工伤伤残鉴定费、社会保险费、经济补偿金以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等各项补偿共计65000元。三、上述条款履行完毕后,双方当事人不再承担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仲裁员郑旭 书记员戴文轩……当日,双方当事人到武汉市武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签收上述文书。
说明:本案没有相关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