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杨某某委托,促使武汉某某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退还定金
发布时间:2012-03-02 17:51:46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杨某某委托,促使武汉某某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退还定金
2012年2月17日,本所接受杨某某委托,指派律师张科科先生、律师罗钰林小姐代理其与武汉某某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2012年2月20日,律师罗钰林小姐与武汉某某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谈判,武汉某某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同意退还杨某某定金10000元。当日,杨某某到武汉某某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领取定金10000元。
说明:本案为非诉讼法律事务,不上传相关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