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张某某委托,请求判令湖北大别山饮料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年度库存处理费用获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2-03-20 10:14:21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张某某委托,请求判令湖北大别山饮料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年度库存处理费用获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支持
2011年5月31日,本所接受张某某委托,指派律师乔玉龙先生代理其诉湖北大别山饮料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1年6月17日,张某某向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1年7月11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十里法庭开庭审理本案,律师乔玉龙先生出庭。
2011年9月2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阳十民初26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湖北大别山饮料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张某某上年度库存处理费用人民币2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审判员王侃 书记员敏捷……
2011年9月20日,律师乔玉龙先生到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2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