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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刘某委托,促使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仅判其有期徒刑十五年

发布时间:2012-06-13 8:05:20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刘某委托,促使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仅判其有期徒刑十五年
  2012年4月15日,本所接受涉嫌运输毒品罪刘某之妹刘某某委托,指派律师王尚金先生、律师陶双堂先生担任刘某的辩护人。
  2012年4月16日,律师王尚金先生、律师陶双堂先生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复印本案的卷宗材料,并前往武汉市第四看守所会见刘某。
  2012年4月17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律师王尚金先生、律师陶双堂先生出庭。
  2012年4月19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鄂武东开刑初字第00109号《刑事判决书》……一、被告人刘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26日起至2026年12月25日止)。二、涉案违禁品甲基苯丙胺97.86克,微型电子秤1台,予以没收……审判长黄建军 代理审判员俞飞 人民陪审员何承武 书记员周簃……
  2012年4月23日,律师王尚金先生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说明:本案没有相关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