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首页 >> 朋来案例 >> 本所接受顾某某委托,促使魏某某与其和解

本所接受顾某某委托,促使魏某某与其和解

发布时间:2012-07-11 18:26:31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顾某某委托,促使魏某某与其和解
  2012年5月24日,魏某某向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起诉陈某某、顾某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武汉市双墩营销服务部,其诉讼请求为:一、依法判令第一第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1670元(详见损害赔偿明细)。二、依法判令第三被告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012年6月18日,本所接受顾某某委托,指派律师张涛先生代理本案。
  2012年7月2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律师张涛先生出庭,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当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0693号《民事调解书》:……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在交强险承保范围内赔偿原告魏某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9123.2元。二、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在交强险承保范围内返还顾某某垫付的护理费375元。上述一、二项给付金钱义务应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五内一次性付清。三、被告顾某某垫付的医疗费37189.8元与原告魏某某超出交强险承赔偿范围的赔偿数额已相互冲抵完毕……审判员胡湖 书记员刘丹……
  2012年7月10日,律师张涛先生到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说明:本案没有相关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