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郑某委托,促使湖北天龙置业有限公司诉前退还定金
发布时间:2012-09-03 16:49:34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郑某委托,促使湖北天龙置业有限公司诉前退还定金
2012年8月8日,本所接受郑某委托,指派律师吕群山先生代理其与湖北天龙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当日,律师吕群山先生陪同郑某到湖北天龙置业有限公司售楼部与其销售人员协商《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细节。
2012年8月12日,律师吕群山先生陪同郑某到湖北天龙置业有限公司售楼部与其销售经理协商《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细节。因双方当事人无法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湖北天龙置业有限公司销售经理当场同意退还定金10000元。
2012年9月1日,湖北天龙置业有限公司退还郑某定金10000元。
说明:本案为非诉讼法律事务,不上传相关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