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王某委托,促使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仅判其有期徒刑五年、罚金4000元
发布时间:2012-11-25 16:03:56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王某委托,促使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仅判其有期徒刑五年、罚金4000元
2012年6月13日,本所接受涉嫌诈骗罪王某之姑王某某委托,指派律师张雪纯小姐、律师王尚金先生为王某提供法律服务。
2012年7月2日,律师张雪纯小姐、律师王尚金先生到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会见王某。
2012年8月16日,律师张雪纯小姐、律师王尚金先生到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会见王某。
2012年10月16日,律师张雪纯小姐、律师王尚金先生到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会见王某。
2012年10月26日,律师张雪纯小姐、律师王尚金先生到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会见王某。
2012年10月29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律师张雪纯小姐、律师王尚金先生出庭。
2012年11月1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鄂汉阳刑初字第00479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17日起至2017年5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审判长王玲 人民陪审员李弘彦 人民陪审员李祖秀 书记员李伊伊……当日,律师张雪纯小姐到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说明:本案没有相关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