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贺某某委托,请求驳回高某某的起诉获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2-11-27 12:19:24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贺某某委托,请求驳回高某某的起诉获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支持
2012年8月14日,高某某向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起诉贺某某,其诉讼请求为:1、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女儿由原告抚养,原告承担抚养费。
2012年10月8日,本所接受贺某某委托,指派律师王文振先生代理其与高某某离婚纠纷案。
2012年10月9日,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律师王文振先生出庭。
2012年11月15日,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鄂梁子湖民初字第00346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原告高某某的起诉……审判员邓斌 书记员彭志刚……
2012年11月23日,律师王文振先生收到鄂州市梁子湖区市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上述文书。
说明:本案没有相关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