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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湖北某某保险销售有限公司委托,请求驳回孙某的仲裁请求获武汉市江岸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

发布时间:2013-06-04 17:49:13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湖北某某保险销售有限公司委托,请求驳回孙某的仲裁请求获武汉市江岸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
  2013年3月15日,孙某向武汉市江岸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湖北某某保险销售有限公司,其仲裁请求为: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共计21508元;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代通知金4301.6元;3、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按照2011年的年终奖标准支付2012年终奖金;3、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现金支付2010年11月至2013年2月社会保险金和公积金的不足部分(据公司行政部计算至少少缴12000元)。
  2013年4月1日,本所接受湖北某某保险销售有限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张雪纯小姐代理本案。
  2013年4月18日,武汉市江岸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本案,律师张雪纯小姐出庭。
  2013年5月21日,武汉市江岸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岸劳人仲裁字(2013)第252号《仲裁裁决书》:……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仲裁员聂辉 书记员喻晓天……
  2013年5月24日,湖北某某保险销售有限公司到武汉市江岸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签收上述文书。
  说明:本案没有相关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