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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贺某委托,请求不准予王某与其离婚获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3-07-22 14:09:33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贺某委托,请求不准予王某与其离婚获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支持
  2013年5月21日,王某向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其诉讼请求为:一、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二、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婚前所有的全部个人财产(详见物品清单);三、依法分割婚后原告与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四、请求被告一次性支付给原告经济补偿金10000元;五、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13年5月31日,本所接受贺某委托,指派律师吕群山先生、律师林家辉先生代理其与王某离婚纠纷案。
  2013年6月17日,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律师吕群山先生、律师林家辉先生出庭。
  2013年6月21日,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律师吕群山先生、律师林家辉先生出庭。
  2013年7月2日,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律师吕群山先生、律师林家辉先生出庭。
  2013年7月16日,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律师吕群山先生、律师林家辉先生出庭。
  2013年7月18日,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鄂青山民一初字第00416号《民事判决书》:……不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贺某离婚……审判员向俊青 书记员孙龙……
  2013年7月19日,贺某到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说明:本案没有相关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