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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刘某某委托,促使阮某某、计某与其和解

发布时间:2013-07-24 12:14:46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刘某某委托,促使阮某某、计某与其和解
  2013年6月8日,阮某某、计某向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起诉,其诉讼请求为:1、请求解除原、被告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腾退所租赁的两间房屋;3、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拖欠的房屋租金及违约金,共计48000元(租金自2013年1月1日起算,暂时计算至2013年12月31日,最终以实际腾退时间为准);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13年6月23日,本所接受刘某某委托,指派律师伊毅先生、律师殷符小姐代理其与阮某某、计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2013年7月3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律师伊毅先生、律师殷符小姐出庭。
  2013年7月8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当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鄂硚口民三初字第00262号《民事调解书》:……一、解除阮某某、刘某某于2011年1月1日签订的《房屋出租合同》。二、刘某某于2013年12月31日前将武汉市硚口区荣华东村××号—××号×楼9号房屋腾退给阮某某、计某,于2014年3月31日前将武汉市硚口区荣华东村××号—××号×楼7号房屋腾退给阮某某、计某。三、刘某某于2013年7月8日向阮某某、计某支付武汉市硚口区荣华东村××号—××号×楼9号房屋自2013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的房屋租金4200元,并支付武汉市硚口区荣华东村××号—××号×楼7号房屋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3月31日止的房屋租金3900元……审判员毛丽 书记员刘桦……当日,双方当事人到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说明:本案没有相关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