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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武汉某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迫使邓某某撤回起诉

发布时间:2013-08-27 12:23:57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武汉某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迫使邓某某撤回起诉
  2013年4月18日,邓某某向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起诉武汉某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其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伤赔偿金132440.24元(见《工伤赔偿明细表》);二、依法判决被申请因未跟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9750元;三、依法判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2011年10月至2012年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
  2013年5月27日,本所接受武汉某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张雪纯小姐、律师林家辉先生代理其与邓某某劳动争议案。
  2013年5月30日,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律师张雪纯小姐、律师林家辉先生出庭。
  2013年8月16日,邓某某向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当日,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0661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李蜀军 书记员陈姗姗……
  2013年8月19日,律师林家辉先生到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说明:本案没有相关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