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某涛委托,促使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仅判其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50000元
发布时间:2013-10-09 12:49:06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某涛委托,促使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仅判其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50000元
2013年5月17日,本所接受涉嫌盗窃罪某涛之弟某珺委托,指派律师陈哲先生担任某涛的辩护人。
2013年5月17日,律师陈哲先生到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会见某涛。
2013年5月22日,律师陈哲先生到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会见某涛。
2013年6月5日,律师陈哲先生到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会见某涛。
2013年6月21日,律师陈哲先生到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会见某涛。
2013年7月30日,律师陈哲先生到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会见某涛。
2013年8月2日,律师陈哲先生到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会见某涛。
2013年8月6日,律师陈哲先生到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阅卷。
2013年8月26日,律师陈哲先生到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递交委托手续。
2013年8月28日,律师陈哲先生到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会见某涛。
2013年8月29日,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律师陈哲先生出庭。
2013年9月2日,律师陈哲先生向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提交《辩护词》。
2013年9月10日,律师陈哲先生到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会见某涛。
2013年9月29日,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鄂洪山刑初字第00735号《刑事判决书》:……一、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未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1日起至2026年5月1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某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未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1日起至2026年5月1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审判长付俊宝 代理审判员胡海 人民陪审员朱燕燕 书记员沙莹……
2013年9月30日,律师陈哲先生到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当日,律师陈哲先生到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会见某涛。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2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