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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武汉市江汉区某某某布行委托,请求驳回申请人刘银某、刘某、刘明某的仲裁请求获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

发布时间:2013-11-13 14:28:44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武汉市江汉区某某某布行委托,请求驳回申请人刘银某、刘某、刘明某的仲裁请求获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
  2013年7月22日,申请人刘银某、刘某、刘明某向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武汉市江汉区某某某布行,其仲裁请求为:1、请求依法确认刘家某在2012年3月至2012年10月21日期间与被申请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2年4月至2012年10月因未与刘家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7700元。
  2013年8月5日,本所接受武汉市江汉区某某某布行委托,指派律师陈哲先生代理本案。
  2013年8月7日,律师陈哲先生到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阅卷。
  2013年8月22日,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本案,律师陈哲先生出庭。
  2013年10月15日,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本案,律师陈哲先生出庭。
  2013年10月28日,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江劳人仲裁字(2013)第0516号《仲裁裁决书》:……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仲裁员叶玉婵 书记员高翔……
  2013年10月29日,律师陈哲先生到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签收上述文书。
  说明:本案没有相关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