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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周某委托,促使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仅判其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五千元

发布时间:2013-11-25 9:01:29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周某委托,促使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仅判其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五千元
  2013年4月8日,本所接受周某之友章某委托,指派律师陈哲先生担任周某的辩护人。
  2013年4月9日,律师陈哲先生到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会见周某。当日,律师陈哲先生到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阅卷。
  2013年4月26日,律师陈哲先生到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会见周某。
  2013年5月6日,律师陈哲先生到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会见周某。
  2013年6月5日,律师陈哲先生到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会见周某。
  2013年6月14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律师陈哲先生出庭。
  2013年6月26日,律师陈哲先生到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会见周某。
  2013年10月10日,律师陈哲先生到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会见周某。
  2013年10月17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律师陈哲先生出庭并当庭提交《辩护词》。
  2013年11月12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鄂汉阳刑初字第00111号《刑事判决书》:……一、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7月8日起至2017年7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二、暂扣的鄂A21K××轿车1辆,发还给胡某某……审判长吴江涛 人民陪审员张晓 人民陪审员李弘彦 书记员瞿桂东……
  2013年11月19日,律师陈哲先生到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28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