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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田某某委托,请求参照其意见准予离婚获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4-03-07 17:41:59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田某某委托,请求参照其意见准予离婚获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支持
  2014年1月5日,张某向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起诉田某某,其诉讼请求为:1、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本案诉讼费由双方承担。
  2014年1月10日,本所接受田某某委托,指派副主任孙志军先生、律师殷符小姐代理其与张某离婚纠纷案。

  2014年2月24日,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孙志军先生、殷符小姐出庭。
  2014年2月26日,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0287号《民事判决书》:……一、准许原告张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二、登记在原告张某名下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街石牌岭××号宿舍××栋×单元×层×号、建筑面积72.12平方米的房屋归被告田某某所有,该房屋内的生活用品、家电归被告田某某所有,被告田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张某该房屋分割款18万元。三、原告张某名下公积金存款5.5万元归原告张某所有,原告张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给付被告田某某公积金分割款2.75万元……审判员夏燕燕 书记员徐建娥……
  2014年2月26日,田某某到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说明:本案没有相关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