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张某琼委托,促使姚某某与其和解
发布时间:2014-10-16 12:48:30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张某琼委托,促使姚某某与其和解
2013年9月23日,姚某某向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起诉张某琼,其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判令原告继承张某雄名下位于武汉市汉阳区洲头二村10-12号×单元×层×室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市20100162××”)的50%的所有权,继承后原告对该房产拥有100%的所有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014年5月16日,本所接受张某琼委托,指派副主任孙志军先生、律师余斐先生代理其与姚某某法定继承纠纷案。
2014年10月10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孙志军先生、余斐先生出庭并当庭提交《代理词》。
2014年10月11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孙志军先生、余斐先生出庭,各方当事人当庭达成和解协议。
2014年10月13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鄂汉阳民一初字第00359号《民事调解书》:……一、位于汉阳区洲头二村10-12号×单元×层×室房屋由原告姚某某、被告张某琼与被告张某珍共同继承,继承比例为:原告姚某某占50%产权、被告张某琼占25%产权、被告张某珍占25%产权,相应费用按照比例各自承担……审判长柯亚兰 人民陪审员卢玲芳 人民陪审员周翠玉……当日,各方当事人到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3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