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王某委托,促使湖北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同意支付股权转让款
发布时间:2014-10-21 9:26:47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王某委托,促使湖北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同意支付股权转让款
2014年1月24日,王某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起诉湖北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其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3年未付股利22948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其中2013年第二季度未付股利47908元利息计算从2013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2013年第三季度应付股利90787元利息计算从2013年10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2013年第四季度应付股利90787元利息计算从2014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上述利息均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014年3月19日,本所接受王某委托,指派副主任孙志军先生、律师余斐先生代理其诉湖北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2014年1月24日,王某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4年5月12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孙志军先生、余斐先生出庭并当庭提交《代理词》。
2014年6月16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孙志军先生、余斐先生出庭,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和解协议。
2014年6月20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310号《民事调解书》:……一、被告湖北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分期向原告王某支付股权款项30万元,即:2014年7月15日前付15万元,2014年10月31日前付15万元。若被告湖北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迟延付款,则每延迟一期,被告湖北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王某加付款项1万元;二、原告王某、被告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及案外人华某某间的股权回购、转让纠纷就此终结,各方当事人均不得就此再行主张任何权利……审判员王劲松 书记员程莎……
2014年8月10日,王某到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85717171.cn/wenshu.asp?id=3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