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邓某某委托,促使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仅判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2000元
发布时间:2014-11-06 16:35:39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邓某某委托,促使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仅判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2000元
2014年5月6日,本所接受邓某某之子刘某委托,指派律师吴天正先生担任邓某某的辩护人。
2014年5月7日,吴天正先生到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劳动街派出所了解案情。
2014年5月12日,吴天正先生到武汉市第一看守所会见邓某某。
2014年7月3日,吴天正先生到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阅卷。
2014年7月15日,吴天正先生到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阅卷。
2014年8月29日,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吴天正先生出庭并当庭提交《辩护词》。
2014年9月1日,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鄂江岸刑初字第00947号《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邓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8日起至2014年12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代理审判员马鑫 书记员杜高杰……当日,吴天正先生到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85717171.cn/wenshu.asp?id=3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