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首页 >> 朋来案例 >> 本所接受杜某委托,请求撤销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获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

本所接受杜某委托,请求撤销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获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4-12-26 17:47:16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杜某委托,请求撤销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获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
  2014年5月4日,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60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杜某应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清偿原告武汉靖翔工贸有限公司货款128242.66元。二、被告杜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支付武汉靖翔工贸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货款128242.66元为基数,自2013年7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武汉靖翔工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审判员夏燕燕 书记员杜晓婉……
  2014年5月9日,本所接受杜某委托,指派律师吕群山先生、律师郭纪东先生代理其与武汉靖翔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的二审。
  2014年5月10日,杜某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2014年8月15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吕群山先山、郭纪东先生出庭。
  2014年8月27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吕群山先生、郭纪东先生出庭。
  2014年10月27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郭纪东先生出庭。
  2014年11月24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郭纪东先生出庭。
  2014年12月5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1066号《民事判决书》:……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3)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606号民事判决。二、杜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支付武汉靖翔工贸有限公司37328.59元。三、杜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支付武汉靖翔工贸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货款37328.59元为基数,自2013年7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四、驳回武汉靖翔工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审判长何义林 审判员周靖 代理审判员易齐立 书记员胡鹏……
  2014年12月10日,郭纪东先生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3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