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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张某亮、张某仙、张某明、刘某某委托,请求驳回夏某平、夏某莲、夏某心的诉讼请求获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5-02-01 17:04:43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张某亮、张某仙、张某明、刘某某委托,请求驳回夏某平、夏某莲、夏某心的诉讼请求获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支持
  2014年6月2日,夏某平、夏某莲、夏某心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起诉张某亮、张某仙、张某明,其诉讼请求为:一、判令原告按份继承武汉市江汉区任冬街××号房屋(建筑面积31.32平方米)的产权份额以及在此房屋基础上增建的房屋。二、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当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刘某某为本案的第三人。
  2014年7月28日,本所接受张某亮、张某仙、张某明、刘某某委托,指派律师柳毅先生、律师周峻岭先生代理本案。
  2014年10月16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柳毅先生、周峻岭先生出庭并当庭提交《民事答辩状》。
  2014年12月13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903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夏某平、夏某莲、夏某心的全部诉讼请求……审判员秦艳秦 书记员吴文兵……
  2014年12月15日,张某亮、张某仙、张某明、刘某某到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3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