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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侯某、李某某委托,促使武汉清能意盛置业有限公司同意退房退款

发布时间:2016-06-02 17:07:38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侯某、李某某委托,促使武汉清能意盛置业有限公司同意退房退款
  2015年12月9日,侯某、李某某向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起诉武汉清能意盛置业有限公司,其诉讼请求为: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于2015年5月16日签订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夏130398772)》。2、要求被告退还原告已付购房款280957元。3、请求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撤销合同备案手续。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2016年1月17日,武汉清能意盛置业有限公司提起反诉,其反诉请求为: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签订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夏130398772);2、请求依法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违约金555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反诉人承担。
  2016年2月17日,本所接受侯某、李某某委托,指派副主任孙志军先生代理其与武汉清能意盛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
  2016年3月3日,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孙志军先生出庭并当庭提交《代理词》。
  2016年4月28日,武汉清能意盛置业有限公司向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反诉。当日,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1184号《民事调解书》:……一、原告侯某、李某某与被告武汉清能意盛置业有限公司一致确认双方于2015年5月16日签订的编号为130398772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于2016年4月28日解除;二、原告侯某、李某某向被告武汉清能意盛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合同解除违约金20000元整,此违约金从被告武汉清能意盛置业有限公司应向原告侯某、李某某返还的购房款中扣除;三、原告侯某、李某某与被告武汉清能意盛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6日前互相配合办理编号为夏130398772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手续;四、合同编号为夏130398772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后7个工作日内,被告武汉清能意盛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侯某、李某某退还购房款255957元(此款已扣除上述第二项违约金20000元);五、双方无其他纠葛,上述各项义务履行完毕之后,各方不得再就此事向对主张任何权利或义务……审判员郑保民 书记员许念……
  2016年5月8日,双方当事人到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34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