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首页 >> 朋来案例 >> 本所接受牛某某委托,迫使舒某某撤回起诉

本所接受牛某某委托,迫使舒某某撤回起诉

发布时间:2016-07-01 20:01:25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牛某某委托,迫使舒某某撤回起诉
  2016年1月15日,舒某某向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起诉牛某某,其诉讼请求为:①判决准予舒某某、牛某某离婚;②本案诉讼费由牛某某负担;③依法判令位于汉阳区洲头街长航新村×栋××号×-××室的房产全部归舒某某所有。
  2016年3月20日,本所接受牛某某委托,指派律师彭亚兰小姐、律师项检先生代理其与舒某某离婚纠纷案。
  2016年3月22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彭亚兰小姐、项检先生出庭。
  2016年5月4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彭亚兰小姐、项检先生出庭。
  2016年6月12日,舒某某向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当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鄂0105民初404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舒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梁志顺 书记员蒋娴……
  2016年6月22日,彭亚兰小姐到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说明:本案没有相关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