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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严某某委托,请求准予程某某与其离婚获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6-07-20 15:31:20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严某某委托,请求准予程某某与其离婚获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支持
  2015年7月31日,本所接受严某某委托,指派律师姚秀秀小姐、律师张君先生代理其诉程某某离婚纠纷案。
  2015年8月17日,严某某向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5年11月5日,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将军路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本案,姚秀秀小姐出庭。
  2016年2月15日,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1433号《民事裁定书》:……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适用普通程序……
  2016年3月23日,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将军路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本案,姚秀秀小姐、张君先生出庭。
  2016年6月30日,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1433号《民事判决书》:……一、准许原告严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离婚;二、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武汉市江汉区红旗渠路×号×层2室房屋和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养殖农场机场路东,马池路南常青花园×号小区×组团××栋×单元×层×室房屋归严某某所有,位于武汉市江汉区红旗渠路×号×层3室、位于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蔡甸广场花城××栋×单元×××室和位于武汉市江汉区金磊商厦(财神广场)×层×××号三处房屋归程某某所有,原告严某某补偿被告程某某房屋差价62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三、夫妻共同债权1900000元,原、被告各享有950000元……审判长龚静 审判员柯尊杰 人民陪审员曾晨 书记员林雅致……
  2016年7月4日,姚秀秀小姐到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2016年7月7日,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1433-1号《民事裁定书》:……正文中第6页第15行所表述为“624000元”补正为“312000元”,第7页第22行所表述为“624000元”补正为“312000元”……审判长龚静 审判员柯尊杰 人民陪审员屈鸣 书记员林雅致……
  2016年7月11日,姚秀秀小姐到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3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