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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武汉明得房地产代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请求姜某某、吴某某支付中介服务费获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7-01-09 12:41:15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武汉明得房地产代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请求姜某某、吴某某支付中介服务费获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支持
  2016年9月27日,武汉明得房地产代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张君先生、律师朱静女士代理其诉姜某某、吴某某居间合同纠纷案。
  2016年10月8日,武汉明得房地产代理咨询有限公司向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6年11月21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张君先生、朱静女士出庭并当庭提交《代理词》。
  2016年11月22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鄂0104民初347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姜某某、吴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武汉明得房地产代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7000元,并以7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从2016年4月12日至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2016年11月23日,朱静女士到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的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360685717171.cn/wenshu.asp?id=3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