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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黄某委托,促使其仅赔偿童某某交通事故赔偿款4686元

发布时间:2017-01-25 14:37:35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黄某委托,促使其仅赔偿童某某交通事故赔偿款4686元
  2016年8月10日,童某某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起诉鼎和财产保险股份公司上海分公司、黄某,其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公司上海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的交通事故损失共计105134.98元。2、判令被告黄某对上述赔偿超出保险限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016年8月15日,本所接受黄某委托,指派律师何盛先生、律师徐亚军先生代理其与童某某、鼎和财产保险股份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
  2016年9月13日,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何盛先生、徐亚军先生出庭。
  2016年11月23日,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何盛先生出庭,各方当事人当庭达成和解协议。当日,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鄂0102民初4598号《民事调解书》:……一、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收到调解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原告童某某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42666元;二、被告黄某于收到调解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原告童某某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4686元;三、原告童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审判员江文 书记员李登伟……
  2017年1月10日,各方当事人到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说明:本案没有相关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