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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朋来案例 >> 武汉华工激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包头联华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
原告武汉华工激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激光产业园,法定代表人闵大勇董事长。
被告包头联华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包钢劳动服务公司机电修配厂院内,法定代表人原志鹏董事长。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货款1400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1年8月8日,原、被告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一套HGL-JKR5138型号/规格的多功能数控激光加工机,价款140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完全履行了义务,但被告仅支付货款1260000元,一直不支付剩余货款140000元。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为此,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