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
首页 >> 朋来案例 >> 武汉盛世人才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诉北京汉银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
民事起诉状
原告武汉盛世人才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312号东科楼4层4110号,法定代表人李治洋董事长。
被告北京汉银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62号楼27层2704,法定代表人徐晗董事长。
诉讼请求:
一、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
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6年5、6、7月的服务303128.69元;
三、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滞纳金131555.01元;
四、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665194.5元;
五、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垫付的劳务纠纷调解费73200元;
六、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5年9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服务外包协议》,协议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派遣员工。合同期限为一年,即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劳务派遣协议》约定,被告如未在每月15日前将上个月的劳务费支付给原告,应当按照“逾期费用总额×0.2%×迟付天数”的标准向原告支付滞纳金,并按照当月劳务费的两倍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服务外包协议》约定,被告如未在每月15日前将上个月的劳务费支付给原告,被告应当按照“逾期费用总额×0.5%×迟付天数”的标准向原告支付滞纳金,并按照外包费用的两倍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现因为被告迟迟未支付2016年5月的劳务费148069.92元、2016年6月的劳务费151945.7元、2016年7月的劳务费3113.07元(合计303128.69元),共产生滞纳金131555.01元、违约金665194.50元。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付款,被告迟迟未支付,其违约行为导致原告产生了巨大的损失,原告特有如上所请。
此致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