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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朋来案例 >> 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案一审的《辩护词》 |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何某某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首先,辩护人对检查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考虑到被告人认罪态度、行为的危害后果等因素,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有如下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请法庭在对其量刑的时候予以考虑:
一、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好。
二、被告人一向遵纪守法,没有犯罪记录,没有社会危害性
被告人为人正直善良,工作上一直尽心尽责,多次受到工作单位的表彰,受到工作单位和周围群众的一致好评,对其从轻判决,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三、本次行为并没有造成实际的损害后果
本次行为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害,没有发生严重后果,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的行为虽已触犯刑法,但其具有认罪态度好、没有造成财产和人身伤害后果等减轻处罚情节,辩护人希望法院根据“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回归社会和家庭的机会,对其从轻处罚,判处缓刑或者免除处罚。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以上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辩护人:孙志军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7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