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李某某委托,促使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仅判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17年4月20日,本所接受李某某之妻汪某委托,指派律师何盛先生担任李某某的辩护人。
2017年4月21日,何盛先生到武汉市黄陂区看守所会见李某某。
2017年4月25日,何盛先生到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向承办警官了解案情并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当日,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同意对李某某取保候审。
2017年7月11日,何盛先生到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与承办检察官交换意见。
2017年8月15日,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何盛先生出庭并当庭提交《辩护词》。当日,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鄂0116刑初481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审判长刘颍 人民陪审员刘火苟 人民陪审员许庆发 书记员余雅晨……当日,何盛先生到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
85717171.cn/wenshu.asp?id=3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