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吴某某委托,促使王某某同意吴某某继承武汉市硚口区崇仁路×××号×栋×-××号的房屋七分之二的产权份额
发布时间:2017-11-19 12:58:03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吴某某委托,促使王某某同意吴某某继承武汉市硚口区崇仁路×××号×栋×-××号的房屋七分之二的产权份额
2017年8月17日,王某某向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起诉刘某、吴某某,其诉讼请求为:1、确认武汉市硚口区崇仁路×××号×栋×-×号房屋其中1/2属于原告所有。2、请求法院依法分割武汉市硚口区崇仁路×××号×栋×-×号房屋属于刘爱某1/2份额。3、依法判令原被告按照各自份额承担本案诉讼费。
2017年10月30日,本所接受吴某某委托,指派副主任柳毅先生、律师董佳敏小姐代理其与王某某法定继承纠纷案。
2017年11月8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仁寿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本案,柳毅先生、董佳敏小姐出庭,各方当事人当庭达成和解协议。当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鄂0104民初4759号《民事调解书》:……一、被继承人刘爱某名下位于武汉市硚口区崇仁路×××号×栋×-××号的房屋一套(建筑面积70.73平方米)由原告王某某享有七分之三的产权份额,被告刘某、吴某某各享有七分之二的产权份额……审判员刘再安 书记员刘嘉琦……当日,各方当事人到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仁寿人民法庭签收上述文书。
说明:本案没有相关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