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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武汉华世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促使彭某某与其仅共同赔偿武汉梁子湖水产品加工有限公司损失13300元

发布时间:2017-11-25 12:02:42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武汉华世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促使彭某某与其仅共同赔偿武汉梁子湖水产品加工有限公司损失13300元
  2017年9月11日,武汉梁子湖水产品加工有限公司向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起诉彭某某、武汉华世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其诉讼请求为:一、请求三被告赔偿原告损失83944.48元;二、请求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017年10月17日,本所接受武汉华世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卢雅琦女士、律师董佳敏小姐代理其与武汉梁子湖水产品加工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2017年10月25日,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卢雅琦女士、董佳敏小姐出庭,武汉梁子湖水产品加工有限公司当庭增加诉讼请求为:一、请求三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2352.46元;二、请求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017年11月10日,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当日,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鄂0115民初4447号《民事调解书》:……一、被告彭某某、武汉华世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武汉梁子湖水产品加工有限公司损失13300元,此款于2017年11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逾期未付按年利率12%支付逾期利息;二、被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武汉梁子湖水产品加工有限公司损失26700元,此款于2017年11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逾期未付按年利率12%支付逾期利息;三、原告武汉梁子湖水产品加工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此了结,不得因此再主张其他民事权利……审判员许方芳 法官助理石英 书记员况靖雯……当日,各方当事人到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说明:本案没有相关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