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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张某某委托,促使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仅判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发布时间:2017-11-27 12:24:59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张某某委托,促使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仅判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7年7月20日,本所接受张某某之夫余某某委托,指派律师卢雅琦女士、律师马聪先生担任张某某的辩护人。
  2017年7月21日,卢雅琦女士、马聪先生到武汉市安康医院会见张某某。
  2017年8月11日,卢雅琦女士到武汉市安康医院会见张某某。
  2017年8月14日,卢雅琦女士向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
  2017年8月24日,卢雅琦女士到武汉市第一看守所会见张某某。
  2017年9月5日,马聪先生向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2017年9月7日,卢雅琦女士到武汉市第一看守所会见张某某。
  2017年9月27日,卢雅琦女士、马聪先生到武汉市第一看守所会见张某某。
  2017年9月29日,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同意对张某某取保候审。
  2017年10月20日,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卢雅琦女士出庭。当日,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鄂0191刑初253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张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审判员周波 书记员李小莉……
  2017年11月3日,卢雅琦女士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374385717171.cn/wenshu.asp?id=3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