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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丁某委托,请求林玉某、林丽某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获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7-12-01 17:26:08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丁某委托,请求林玉某、林丽某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获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支持
  2017年2月7日,本所接受丁某委托,指派律师齐磊先生、律师江兴兵先生代理其诉林玉某、林丽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2017年2月8日,丁某向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7年10月9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江兴兵先生出庭。
  2017年10月14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鄂0104民初91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林玉某、林丽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丁某借款本金1500000元,并赔偿原告丁某利息损失(以1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4年10月17日起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丁某其它诉讼请求……审判长黄烈平 人民陪审员陶秀珍 人民陪审员胡跃华 法官助理许晶 书记员乔晓明……
  2017年11月13日,丁某到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3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