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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戚某某委托,请求对其不起诉获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8-03-24 18:13:50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戚某某委托,请求对其不起诉获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支持
  2016年7月29日,戚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刑事拘留。
  2016年8月3日,本所接受戚某某之妹戚某香委托,指派律师高涛先生、律师江兴兵先生担任戚某某的辩护人。
  2016年8月5日,江兴兵先生到武汉市蔡甸区看守所会见戚某某。
  2016年8月17日,江兴兵先生到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了解戚某某案相关情况。当日,高涛先生、江兴兵先生到武汉市蔡甸区看守所会见戚某某。
  2016年8月23日,江兴兵先生向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当日,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同意对戚某某取保候审。当日,戚某某走出武汉市蔡甸区看守所……详见:85717171.cn/anli.asp?id=3608
  2017年3月20日,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传唤戚某某,对其讯问。
  2017年7月17日,戚某某到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接受审查,江兴兵先生陪同并与办案人员交流意见。当日,江兴兵先生到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阅卷。
  2017年7月31日,江兴兵先生向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提交《建议对戚某某不起诉的法律意见书》。
  2018年1月30日,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作出蔡检公诉刑不诉〔2018〕2号《不起诉决定书》:……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认定的犯罪所涉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戚某某不起诉……
  2018年2月7日,江兴兵先生陪同戚某某到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3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