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石某某委托,促使李某某与其和解离婚
发布时间:2018-04-27 20:37:40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石某某委托,促使李某某与其和解离婚
2018年1月10日,李某某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起诉石某某,其诉讼请求为:一、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18年4月8日,本所接受石某某委托,指派律师付文强先生、律师马聪先生代理其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
2018年4月25日,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付文强先生、马聪先生出庭,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和解协议。
2018年4月27日,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鄂0102民初2967号《民事调解书》:……一、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石某某自愿离婚;二、原告李某某名下银行存款归原告李某某所有,被告石某某名下银行存款归被告石某某所有;三、原告李某某于2018年4月27日前一次性向被告石某某支付40000元;四、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张公堤北、姑李路西愿景时代第×幢××层××号房屋一套(买受人:李某某,合同备案号:东1501521××、建筑面积37.35平方米)归原告李某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由原告李某某负责偿还;五、原告李某某处的电动车1辆、海尔彩色电视机1台、容声对开门冰箱1台、格力空调1台归原告李某某所有;六、双方无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无其他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审判员胡慧莉 书记员骆欢……当日,双方当事人到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说明:本案没有相关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