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薛某某委托,促使解某同意薛某某直接抚养解彬某、解航某
发布时间:2018-05-02 10:01:55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薛某某委托,促使解某同意薛某某直接抚养解彬某、解航某
2018年3月5日,解某向武穴市人民法院起诉薛某某,其诉讼请求为:一、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长女由原告抚养,婚生次女由被告抚养;三、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2018年3月30日,本所接受薛某某委托,指派律师项鸣宇先生代理其与解某离婚纠纷案。
2018年4月10日,武穴市人民法院梅川镇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项鸣宇先生出庭,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和解协议。当日,武穴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鄂1182民初746号《民事调解书》:……一、解某与薛某某自愿离婚;二、婚生女解彬某、解航某由薛某某抚养教育成人,薛某某不要求解某承担子女抚养费……审判员游军 书记员郭强……
2018年4月25日,项鸣宇先生收到武穴市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上述文书。
说明:本案没有相关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