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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熊某委托,促使夏某与其和解离婚

发布时间:2018-08-06 19:32:38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熊某委托,促使夏某与其和解离婚
  2018年4月25日,夏某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起诉熊某,其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夏某与被告熊某离婚;2、请求法院判令婚生女熊某某由原告夏某抚养,被告熊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800元,直到婚生子熊某某独立生活为止;3、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共同所有的位于江汉区华苑小区××栋×单元×××号的房屋归原告夏某所有,原告夏某愿意补偿被告熊某25万元;4、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共同所有的车牌号为鄂A77G××东风日产骐达轿车归被告熊某所有,被告熊某补偿原告夏某4万元;5、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熊某承担。
  2018年6月25日,本所接受熊某委托,指派律师项鸣宇先生、律师杨昆先生代理其与夏某离婚纠纷案。
  2018年7月2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项鸣宇先生、杨昆先生出庭。
  2018年7月27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当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鄂0103民初4650号《民事调解书》:……一、原告夏某与被告熊某离婚;二、婚生女熊某某由被告熊某抚养,原告夏某不支付抚养费;三、位于武汉市江汉区华苑小区××栋×单元×××号房屋归被告熊某所有,车牌号为鄂A77G××的东风日产骐达牌轿车归被告熊某所有,被告于2018年8月15日前向原告夏某一次性支付人民币18万;四、原告夏某与被告熊某无其它财产、债权债务纠纷……审判员赵文清 书记员张景湉……当日,双方当事人到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说明:本案没有相关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