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李某某委托,请求杨某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20000元获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支持
2018年3月22日,本所接受李某某委托,指派副主任孙志军先生、律师杜巧玲女士代理其诉杨某某名誉权纠纷案。
2018年4月23日,李某某向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8年6月20日,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孙志军先生、杜巧玲女士出庭。
2018年6月25日,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鄂0106民初661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在原告李某某的居住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南湖水域天际的公共区域及李某某的工作单位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二、被告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李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审判员谢红 法官助理程晨 书记员涂雅君……
本案相关文书见:
85717171.cn/wenshu.asp?id=38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