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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周某某委托,请求判令王某偿还借款90000元、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获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9-04-24 20:29:19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周某某委托,请求判令王某偿还借款90000元、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获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支持
  2018年9月27日,本所接受周某某委托,指派律师宋雪芹先生、律师朱虹女士代理其诉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2019年1月10日,周某某向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9年3月15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宋雪芹先生、朱虹女士出庭。
  2019年3月26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鄂0105民初26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某向原告周某某偿还借款本金90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王某向原告周某某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5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1月8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以4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5月11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审判员金军 法官助理吕婷 书记员涂汉梅……
  2019年3月29日,宋雪芹先生到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39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