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某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委托,请求撤销西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获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
2019年1月28日,西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1721民初4493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某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审判员苑林林 书记员董莹莹……
2019年2月28日,本所接受某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委托,指派律师严品先生、律师项鸣宇先生代理本案。
2019年2月28日,某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2019年3月26日,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项鸣宇先生出庭。
2019年6月3日,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17民终1297号《民事判决书》:……一、撤销西平县人民法院(2018)豫1721民初4493号民事判决;二、解除某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李某某于2017年12月12日签订的《车辆融资租赁合同》;三、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某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款项71835.02元;四、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某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8000元;五、某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登记在李某某名下发动机号1726056××的上海通用别克牌轿车的折价、拍卖、变卖等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六、驳回某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审判长张雪奎 审判员刘涛 审判员郑志宏 书记员范松……
2019年6月28日,严品先生收到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
85717171.cn/wenshu.asp?id=39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