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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李某某委托,促使武汉某某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返还款项55000元

发布时间:2020-01-06 14:48:06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李某某委托,促使武汉某某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返还款项55000元
  2019年8月27日,本所接受李某某委托,指派律师张沛女士、律师梁玉蓉小姐代理其诉武汉某某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案。
  2019年8月28日,张沛女士、梁玉蓉小姐向武汉某某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送《请立即返还李某某服务费、租用费、签约费的律师函》。
  2019年9月6日,李某某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19年11月15~19日,武汉某某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多次主动致电李某某要求和解,并与张沛女士协商和解事宜。
  2019年11月20日,在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张沛女士、梁玉蓉小姐与武汉某某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武汉某某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当场支付款项55000元。当日,李某某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2019年12月11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鄂01民初8112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审判长熊艳红 审判员余杰 审判员赵千喜 书记员童小雪……
  2019年12月19日,张沛女士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404685717171.cn/wenshu.asp?id=4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