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首页 >> 朋来案例 >> 本所接受杜某委托,促使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仅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罚金四万元

本所接受杜某委托,促使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仅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罚金四万元

发布时间:2020-11-04 18:21:12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杜某委托,促使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仅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罚金四万元
  2019年8月19日,本所接受杜某之父某某委托,指派律师李士玉女士、梁玉蓉小姐担任杜某的辩护人。
  2019年8月20日,李士玉女士、梁玉蓉小姐到武汉市第二看守所会见杜某。
  2019年8月22日,李士玉女士、梁玉蓉小姐到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阅卷。
  2019年8月27日,李士玉女士、梁玉蓉小姐到武汉市第二看守所会见杜某。
  2019年10月22日,李士玉女士、梁玉蓉小姐到武汉市第二看守所会见杜某。
  2019年11月1日,李士玉女士、梁玉蓉小姐到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与承办案件检察官李丽沟通案件情况。
  2019年12月2日,李士玉女士、梁玉蓉小姐到武汉市第二看守所会见杜某。
  2020年9月1日,李士玉女士、梁玉蓉小姐到武汉市第二看守所视频会见杜某。
  2020年9月17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李士玉女士、梁玉蓉小姐参加。
  2020年9月21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李士玉女士、梁玉蓉小姐出庭。
  2020年9月27日,李士玉女士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辩护词》。
  2020年10月19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鄂01刑初10号《刑事判决书》:……一、被告人吴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1日起至2034年4月20日止。)二、被告人王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1日起至2027年10月20日止。)三、被告人杜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1日起至2026年4月20日止。)四、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武东街派出所扣押的毒品氯胺酮4989.9克、鄂A9ZM××凯迪拉克汽车1辆、被告人吴某、王某、杜某的手机各1部,予以没收;扣押的刘某某手机1部、鄂DHP8××丰田汽车1辆,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审判长吴艳 审判员杨毅 人民陪审员柯友宝 法官助理伍晨晖 书记员王杨……
  2020年10月28日,李士玉女士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4089